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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时间:2022-06-18 12:18:39
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法律风险心得体会[本文共2003字]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playfulwind”为你整理了这篇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法律风险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结合日常工作中依申请公开办理实践,就有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有一定载体体现,比如文件、电子数据等;二是政府信息是事先存在的,不需要另行加工、制作,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由相关部门加工或者分析,则不属于公开范围。

以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除外;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

4.过程性信息,包括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

党政联合行文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三定”方案的批准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若文件以党组织文号印发,或虽没有文号但制定主体包括党委部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三定”方案属于党委文件。对 ……此处隐藏728个字……)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提供方式、优惠费用制度: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郑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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